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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

  •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面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作为?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网络犯罪检察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会,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代表、检察官代表济济一堂,围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开展探讨,这也是今年4月最高检党组决定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在检察理论研究所成立了跨部门、跨系统的“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后举办的首次会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北京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余伟民,检察官代表施净岚、董彬、吴美满、白磊等与会嘉宾就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周光权认为,为惩处形形色色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的危害行为,填补过往立法“意图性的法律空白”、减少处罚漏洞,降低罪刑法定原则所承受的压力,有必要增设单独的妨害业务罪,以精准打击网络刷单炒信、在系统外干扰监测数据采样或人为改变摇号结果,以及合法进入计算机信息但擅自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行为,从而全面保护法益。

    其实,在法治较为健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全面保护法益,大多设置了包容范围较广的妨害业务类犯罪。从立法论上看,我国也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使用诡计、威力,或者使用计算机等手段妨害他人业务的行为增设妨害业务罪。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基于“现代化的政策”和“保护的政策”的考量,在现代信息社会,对于利用互联网妨害他人业务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在目前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增设妨害业务罪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但对妨害业务行为的犯罪化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日本刑法》第234条规定,散布虚假的流言,或者使用诡计妨害业务的,构成妨害业务罪。我国立法未必要照搬这一规定的内容,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我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没有必要将其规定在妨害业务罪中;对于其他散布虚假的流言,以及使用诡计妨害业务的,基本可以在民事领域解决。对于使用威力妨害业务的,则应在增设的新罪里予以考虑。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江溯认为,从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一直在不断努力。通过刑法历次修改,不仅充实和完善了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传统信息网络犯罪),而且增设了刑法第286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之二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保障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通过制定发布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形态,网络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都不能采取鸵鸟政策或者刻舟求剑,而是应当与时俱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而且,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需要完善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而且需要强化公权力机关与私营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倡导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刘品新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理念更新。检察机关应当真正拥抱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深刻感知这一类犯罪的新动态、新情势,确立真正依靠科学技术、科技人才、专业技能办案的理念。二是制度建设。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于区分网络犯罪与网络违法方面引入基于大数据的“综合认定”标准。推广专家辅助人同步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发布检察官办理网络犯罪的证据指引,丰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探索跨区域检察院(互联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的路径。三是机制创新。推动建立基于资金大数据、企业工商大数据、网络账号注册大数据等可信数据库的查询与出证机制。建设全国办理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化证据共享机制。建立异地办理、跨境取证的高效协助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大数据证据实验室,为全国办案提供关于海量资金数据分析、海量物流数据分析、海量发票数据、海量轨迹数据及相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审查的协助。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曲新久认为,惩治网络犯罪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一体化地看待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当代社会,现实世界与网络虚拟空间高度融合为一体,数据化且日益智能化的信息社会已经到来。“万物互联”,机器智能化,“机器人”日益广泛地运用各个领域,人以IP数据等形式融入网络,甚至于“物化”(未来也许将构成对人本主义的挑战),人、物、信息日益交织在一起构成一个真实的世界,网络成为与传统现实世界密切交织的“软体”部分而难以分离。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在语言上区别使用“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两个概念。但是,这种区别必须以世界一体化认知为前提。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双层社会”观念,是以盗窃罪追究盗窃网络游戏装备刑事责任的背后原因。亦即,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看成是双层次的两个世界,进而将刑法直接引入虚拟空间的认知思路。殊不知,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并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客体,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刑法修正案(七)》之前是不能将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直到现在,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无非是“小孩子过家家”的东西,没有像后来的比特币(Bitcoin)等虚拟货币那样具有同现实世界财物一样的法律属性——排他性支配(占有),因此依然不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之“财物”。同样的道理,如果不正确地认知现实与网络之一体化的信息社会,信息网络公共空间就会被视为“虚拟”的而非真实的存在,因为网络空间不可人身进入。如此一来,刑法有关条文的“公共场所”只能是传统的物理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而不能与时俱进。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能借助于网络——以网络为工具、通过网络——以网络为渠道、在网络空间内以及在网络空间实现对现实世界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

    余伟民认为,当今的中国是互联网应用大国,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从用户活跃度层面考虑目前国内用户数超过10亿的企业两家,用户数超过5亿的企业数家,用户超过亿级的企业数十家,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发展的新引擎。无锡网络维护无锡IT外包

    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黑客攻击严重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盗窃等传统侵财犯罪以及传播黄赌毒违法信息的新型手段层出不穷;侵犯商业秘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段发生了新变化;网络谣言借助网络水军广泛传播,污染互联网空间,不良信息毒害青少年;形形色色的网络黑产链已经形成隐蔽性强、链条化运作的地下产业链。近年来传统犯罪逐年下降,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犯罪年龄低龄化、有组织化、科技化趋势明显。司法理念、司法资源、司法人才理应向网络犯罪倾斜。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治理模式才是整治网络犯罪的有效途径。“行业共建、各职能主体共治,才能真正遏制网络犯罪和黑色产业链,真正打造共享天朗气清网络空间”。

    施净岚以“浦东新区检察院2019网络犯罪案件办案情况分析”为题、董彬从杭州地区的司法实践就“跨域网络金融犯罪办案实务的探索”主题、吴美满以“网络犯罪与检察治理”为题结合福建泉州经验、白磊结合在海淀的办案实践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经验”主题分别交流看法。

  • 责任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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